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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 中孚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发布日期:2025-07-18  浏览次数: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

  第八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

  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

  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

  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上市公司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第十九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

  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券报》等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为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

  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开展

  第一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第三十一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第三十二条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第二节接受调研

  第三十四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第三十五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第三节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第六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

  第四十四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

  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

  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

  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

  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七章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

  第五十一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第五十二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第五十三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承诺书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年月日至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来访人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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